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买手机“假一赔十”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手机经营者黄某赔偿消费者袁行升10倍款额共计52800元,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这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总算告一段落。
[案件回放]
购回3台假货手机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去年10月3日,袁行升和弟弟在某手机商行购买了3台中电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生产的手机,共计5280元。该商行的销售员“信誓旦旦地保证质量没有问题”。为了让他们放心,销售员特意在收款收据上注明了“假一赔十”的字样。
可在袁行升购回手机后却发现其为假货,于是在获得中电公司的《鉴定证明》后,袁行升将手机经销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履行承诺,给予10倍赔偿。但黄某却认为,销售单上注明的“正品手机,经工商局检验出证明,假一赔十”字样,是袁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迫其营业员写的,这样的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拒绝袁提出的10倍赔偿要求。一审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黄某退还手机款5280元,并给予5280元的赔偿,同时承担所有鉴定费、邮寄费和诉讼费。但袁行升不服此判决,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在9月2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终审结果]
经营者必须履行承诺
经过审理,合议庭于昨日26日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商行营业员是黄某员工,与黄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值得疑问,即使如证人所述,营业员亦完全可以求助在场人员或者拒绝出售手机,故营业员并非是因受到恐吓且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承诺“假一赔十”,应认定黄某的员工在销售手机给袁行升时,承诺“假一赔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其老板黄某承担。因此,中山中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袁先生购买手机价款10倍的损失52800元,加上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合计58282.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假一赔十”案已经终结,原告代理律师吴崇岳表示,该案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非常典型的昭示意义。“我认为这个案件能够胜诉,将会给我们树立起一个打假维权的典型。”吴崇岳向记者介绍到,这样的案例,即使放在全国来说也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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