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同意女友提出分手,兰×勇竟然残忍地将女友杀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兰×勇进行处罚。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庭审时,兰×勇的父母和女友的父母均到庭。兰×勇的父母坐在旁听席上,女友的父母则作为原告,坐在原告席上,当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兰×勇赔偿女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0多万元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庭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律师为兰×勇提供法律援助。
女友提分手 男子怒杀人
检察机关诉称,200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兰×勇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樟坑径长兴村某楼其女朋友即被害人沈×琳房间内,又与沈×琳发生矛盾,沈×琳便睡到其婶婶的房间。26日2时许,婶婶夫妇外出后,兰×勇便用力撞门进去,将沈×琳抱回她房间,并与沈发生性关系。后沈×琳向兰×勇提出分手,兰×勇不同意,而与沈×琳发生争吵,并出手打了沈×琳脸部。沈×琳便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兰×勇将菜刀夺走,将沈×琳按倒在床上,持菜刀向沈×琳颈部砍了二三下,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沈系被人用锐器暴力作用于颈部造成左右颈内静脉破裂、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兰×勇到厨房洗手、洗净菜刀,又回房间用被子盖住沈,之后拿走沈×琳一台科健手机(价值470元)逃离现常
2007年9月26日16时许,兰×勇窜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七街某栋二楼伺机作案。当他见到被害人姚女士经过该处后,遂尾随至四楼转角处,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裁纸刀抵住姚女士的颈部。姚女士便反抗并大呼“救命”,兰×勇遂用刀划伤姚女士颈部(经鉴定为轻伤),抢去姚女士一台诺基亚手机(价值2630元)及现金66元后逃离现常后来兰×勇交待,手机被他以600多元的价格卖掉。
之后,兰×勇逃至其曾经做过保安工作的东莞市。2007年10月4日,兰×勇认识的业主曾女士开启自家的宝马车门,准备外出,兰×勇趁机窜上车,坐在后座上。曾女士发现后大声呵斥,兰×勇慌忙下车离开,但将手机忘在了车上。曾女士随即报警。当日,兰×勇尾随曾女士,试图取回手机,被设伏的警察抓获。被抓后,兰×勇称其欲搭顺风车去办理退保手续。警察在兰×勇身上还搜到一把仿真“六四式”手枪。对此,兰×勇称,是玩具手枪,他买来玩的。
检察机关指控:兰×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兰×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自辩称只是故意伤害,并非想杀死女友
曾经当过兵的兰×勇因为杀人、抢劫成为阶下囚。高高个头的他穿着囚服,戴着脚镣,坐在被告席上。
兰×勇承认自己犯了罪。但他又辩解说,自己只想伤害女友,并不想杀死她。他说,经人介绍,他与沈×琳于2007年5月在家乡认识,随即确定恋人关系。不久,沈×琳到深圳投奔叔叔,在叔叔的面包厂工作。2007年9月下旬,他辞去在东莞当保安的工作,来深圳找女友。事发当夜,他与女友吵架,女友骂他,他打了女友两耳光。女友冲进厨房拿出菜刀要砍他,慌乱中他夺下菜刀朝女友脖子砍了两刀,一两分钟后女友死了。他用丝棉被盖着女友尸体,躺在女友旁边睡到早上6时才离开。
公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公诉人认为,无论从作案工具锋利的菜刀、行凶部位脖子动脉、伤害程度伤口很深及事发后放任不管任女友死亡的态度等情节,都证明兰×勇有杀人的故意、动机和目的。
兰×勇父亲当庭表示无能力赔偿
在法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时,沈×琳的父母认为,兰×勇杀死其女儿,至今仍无悔过之意,其家人也没有通过任何赔偿表示歉意。因此,他们坚决要求追究兰×勇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死刑;同时要求其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庭认为,沈×琳的父母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法庭的审理范围,希望沈×琳的父母自动撤销该项诉求。但沈×琳的父母认为,兰×勇杀死他们的女儿,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坚持要求索赔精神抚慰金。法庭对此诉求当庭驳回,告知其另循其他途径解决。
兰×勇表示,愿意作出民事赔偿,但自己没有财产。法庭询问兰×勇的父亲,是否愿意替儿子赔偿经济损失。这位花白头发的中年人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兰×勇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沈×琳是农村户口,原告提出的索赔标准不应按城市标准计算。
下午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对此案的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法庭将择日一并宣判。(记者 马培贵)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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