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成立难”问题,《条例》规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具体条件,即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的50%以上,或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此时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当地街道办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
针对“运作难”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除采用集体讨论进行外,还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条例》还在业主委员会设置候补委员制度,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时,候补委员自然递补,以保证业主委员会继续运行。
针对“监管难”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三十日内应到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备案,并详细规定了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情形,避免出现委员以权谋私、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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