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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有新举措

    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当事人(律师)、交警、医院、保险公司任何一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或赔偿意见有分歧就会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是造成法院交赔案件居高不下、调解率不高的原因。近日,区法院与涉及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交警、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和各大医院代表召开研讨会,各相关单位对近期交通事故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并准备在今后的工作中执行。


    举措1 两险并存时第三者险可纳入调解范围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时存在的情形,区法院虽然不会在审理同一案件时对两个保险关系同时作出处理,但是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允许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就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进行协商,并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和谐解决纠纷。


    举措2 赔偿款可由法院代管或公证提存


    对于判决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赔偿款,但原告拒绝向其提供帐号,导致原告恶意拖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获得高额利息并让保险公司承担执行费用的情况,区法院将推行新的举措,即在向保险公司宣告判决时,就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偿的义务,将履行赔偿款的帐号告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入法院的帐户,由法院通知当事人领取赔偿款,从而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


    举措3 有条件放宽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审查条件


    区法院对经济困难,无房产、车辆的交通事故伤者,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不一定要求提供财产担保,有条件地允许受害人可以用提供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担保,从而避免受害人因无法提供财产担保而不能维护自身权益,充分体现对伤者的人文关怀。


    举措4 对因欠医疗费无法获取医疗费发票伤者的救助


    对于伤者拖欠医疗费,医院拒绝提供医疗费发票和出具诊断证明书,从而导致伤者及其家属无法向法院起诉这一情况,区法院建议医院可以向受害人出具所花费医疗费的总金额并欠费的证明,以便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待受害人权利实现时,医院再向其追讨拖欠的医疗费。


    举措5 医院建议“先救人,后定责”


    关于受害人拖欠医院医疗费的问题,医院建议“先救人,后定责”。即医院同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对于在保险险额内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这样既能保证对伤者的及时治疗,又减少了受害人与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纠纷。


    举措6 医院补出证明期限为两周


    医疗机构将规范诊断证明的格式和内容。对于伤者出院后,向医疗机构要求出具补充诊断证明的问题,医疗机构明确出院后两个星期内可补办,逾期不予补办。



TAG: 交通事故 举措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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