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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被逮捕

     近日,原花山镇和郁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社长王玉括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5年5月,王玉括在任职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钟桂平、潘金幼(均在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擅自将和郁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七庄鲤鱼塘窝”的农用地11.38亩出租给两人建厂房。经鉴定,该地因填土平地建厂,土壤的适耕性受到破坏,基本丧失种植生产能力。

    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玉括以牟利为目的,未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擅自将耕地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其行为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特征。王玉括身为花山镇和郁村第七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中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刑法》第231条之规定,该案为单位犯罪,因此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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