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花都地税稽查局在税务代理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税务师事务所隐瞒部分代理记账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查补营业税及相关税费1.36万元,滞纳金0.37万元,罚款0.63万元。
该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自身账册却不规范。该公司在专项检查自查时反映无问题,被花都地税稽查局确定为立案检查对象。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册上有“现金”记录,但该企业却称:“未设置《现金日记账》。”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检查人员通过从其电脑中提取出该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记账提成表》,并将表中所记录的每月代理记账收入情况与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收入进行核对,发现两者存在差异。面对差异,该公司一开始还不配合,百般推搪,拒不承认,在检查人员耐心解释相关政策和外围取证的态势下,该公司最终承认其用收据收取部分代理记账费并隐瞒收入23.76万元的事实。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该公司隐瞒收入的行为,花都地税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营业税等税费1.36万元,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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