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只局限在营业厅内 应该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民谭小姐到银行汇款未果,却在银行的停车场里被抢劫,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在一审驳回其要求后,她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中山市中院公布终审判决结果,银行需赔偿客户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对预防抢劫事件发生,未能采取合理范围内的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
银行监控设备未能辨认歹徒
2007年3月26日11时45分左右,中山市东区的谭小姐到当地一家银行准备办理汇款,在将小车停放在银行门前的客户专用车位后,进入营业厅领取排号纸,但因为她之前还有29人在等候,心急的她便离开营业大厅。当她走下营业厅台阶准备上车时,突然遭到两名男子抢劫,手袋里装着准备汇款用的5万多元现金,还有各类证件和信用卡,一瞬间都变成了他人之物。
惊魂未定的谭小姐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但是,该银行虽在其营业厅外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其相关录像资料并不能分辨出施害人基本的体貌特征,无法为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案件至今未能侦破。
客户索赔要求一审被驳回
歹徒找不到,自己的损失该由谁赔呢? 2007年8月20日,谭小姐以银行未有履行好服务合同造成其财产受损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2300港元。她认为,银行给顾客停车的场所,应属于其履行服务承诺的地方,自己在停车场被抢时,平时有保安看守的地方却没有保安,说明银行没有履行好其义务,所以应该赔偿自己损失。
银行方面认为,谭小姐遭抢时已经离开营业厅,而且她是在没有办理汇款业务的情况下离开,双方并没有形成特定的服务合同关系。谭小姐也没有证据证明她被抢财物的价值。即使发生财物被抢,发生抢劫的地点在营业大厅之外的停车场,不属于银行的安全保障范围,银行对她财物损失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赔偿。

